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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 贵州省2018年执业药师报名入口开通了-点击进入报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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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8-24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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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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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Q达人论坛达人

    发表于 2018-7-27 17: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河北保定

    7月27日,中国人事考试网贵州省2018年执业药师报名入口如期开通,请准备参加2018年贵州省执业药师考试报名的考生及时点击如下文字或者图片进入中国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报名工作。

    点击进入>>>中国人事考试网2018年执业药师报名入口

    参考信息:贵州省2018年执业药师报名专题

    报考须知

    欢迎您报考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前请认真阅读以下相关事项:

    一、报考人员须认同并严格遵守本网站报名协议。

    1、填写的报名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如发现虚假信息,将取消考试资格;已通过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将收回证书。

    2、报名照片须为彩色、标准1寸、近期半身免冠正面证件照(尺寸25mm×35mm,像素295px×413px),照片底色背景为白色。报名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证书查询认证系统,请上传照片时慎重选用。

    3、报名时须使用18位身份证号。

    4、报名信息确认前应认真核查并保证证件类别、证件号码、姓名、报考级别、报考专业、科目信息、电话、工作单位、电子邮箱、通讯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准确无误。报名信息确认后,报考人员不得自行修改。

    5、为保证您报名顺畅,建议使用IE7及以上浏览器。

    6、报名前须认真阅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将根据考试实施情况组织实施雷同答卷甄别和认定。对认定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考试过程中,应试人员有义务保管好自己的答题信息,防止被他人抄袭。

    7、报名时如遇技术方面的问题,请拨打技术支持电话:0531-66680723。

    二、报名流程

    为保证您报名顺利,请您按以下流程进行操作:

    1、报考人员注册

    2、上传照片

    3、进入报名系统,录入、检查并保存报名信息

    4、确认报名信息

    5、打印报名表

    6、根据当地考试机构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7、网上支付考试费用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建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注意: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将根据考试实施情况组织实施雷同答卷甄别和认定。对认定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考试过程中,应试人员有义务保管好自己的答题信息,防止被他人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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